碳交易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
政策工具。碳交易又稱為“
碳排放權交易”,是指以溫室氣體排放配額或溫室氣體
減排信用為標的物進行的
市場交易,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途徑之一。
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參與
碳市場:一是以重點排放單位的身份參與碳交易,在碳交易市場中與其他企業、機構等進行公平、公正的交易,通過買賣碳
排放權發揮市場機制在
節能減排中的作用;二是以
第三方核查機構的身份作為技術支撐單位參與碳交易市場建設,共同推動碳市場健康發展。本文分析國有企業參與碳交易的現狀和可能存在的
問題,據此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重點排放單位及重要參與者
從各行業碳排放情況可以看出,電力行業碳排放居高位,其中國有企業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
一是納入碳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國有企業超過半數。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有2225家,根據企業預警通口徑,除無法匹配的企業剩余2204家企業,其中國有企業1129家,占比51.23%。
二是五大電力央企所屬企業占比較高。五大電力央企作為第一大股東的重點排放單位共計317戶,在國有重點排放單位中占比28.08%,這其中還不包括五大電力央企僅作為股東的企業。一些地方國企及所屬企業作為第一大股東的企業19家,占比也不低。由此可見,重點排放單位相對集中于大型央企,民營企業則大多數為單戶企業,體量較小、較分散。
2. 國有電力企業碳交易額及其占比較高
我國以電力行業為突破建立碳市場交易機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為溫室氣體排放定價,激勵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帶動轉型升級,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國有企業積極響應國家政策,主動參與碳市場交易并在交易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是部分電力央企碳交易額高達上億元。根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年度報告,2022年五大電力央企旗下上市公司中有三家碳交易額高達上億元,分別是華能國際收入和支出都過億元、國電電力碳交易收入及內蒙華電碳交易支出均過億元。由此可見,國有企業在碳排放權交易中大膽投入、高額支出,積極參與碳市場交易。
二是五大電力央企是碳市場的交易大戶。2022年五大電力央企旗下上市公司碳交易額占比較高(如表1所示)。一方面,從碳排放配額交易收入來看,僅7家上市公司碳排放配額交易收入就高達7.77億元,占當年全國碳交易市場碳排放面額總成交額的27.61%6。另一方面,從購買碳排放配額支出來看,雖然僅公布了兩家企業,但支出額就高達5.50億元,占總成交額的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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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五大電力央企從碳市場交易中獲利。如表1所示,2022年五家電力央企旗下上市公司在碳交易市場的凈收益接近4億元,其中凈收益最高的是華能國際,其通過出售碳排放配額最終實現約3.74億元凈收益。其次是國電電力碳排放配額交易收入達2.46億元,但其營業外支出未列支碳排放交易。
3. 成立專業公司,集中管理碳資產
近年來,“五大六小”中央企業借鑒國際能源公司經驗,成立專門的部門或機構集中管理碳資產,開展碳交易、
碳金融、
碳盤查、
ccer、技術開發與咨詢等業務(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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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資產管理公司大多為集團所屬三級公司,主要管理集團碳資產,代表集團公司進行碳交易,為集團內外部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部分央企碳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間較早,如國家電投2008年1月成立
北京電能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2008年8月成立龍源(北京)碳資產管理技術有限公司;中國華能2010年7月成立華能碳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上述企業的碳資產管理起步較早。
國有企業成立碳資產公司積極參與碳市場交易,如國家電投成立碳資產管理公司后,宣布于2023年實現國內碳達峰,以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開發、統一交易“四個統一”推動碳資產管理。中電聯發布《發電企業在全國碳市場運
行情況調研報告》顯示,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期履約完成率為99.5%,其中央企履約完成率達100%。
4. 第三方核查機構中的國有企業也是碳市場交易的重要參與者
除電力企業以重點排放單位的身份參與碳市場交易,還有一類國有企業是第三方核查機構,也在碳市場交易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此類國有企業參與碳市場交易,主要是對重點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相關信息進行全面核實與查證,以確保碳市場數據的真實、可靠和完整。
第三方核查機構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校辦企業占70%以上。2022年公布的251家第三方核查機構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校辦企業共184家,其中國有企業75家,在總核查機構中占比30.28%,并且在影響力、專業性、成熟度上國有企業比較占優勢。除事業單位中國船級社質量
認證公司被選中作為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次數較多(僅次于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其他被選中的均為國有企業。按照被選中次數排序分別為: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所屬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被選中次數最多、質量和權威性最高)、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廣州賽寶認證中心服務有限公司、生態環保部所屬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中國
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節能咨詢有限公司、華能碳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等。
二、參與碳交易可能存在的問題
與傳統實物市場不同,碳市場是以法律為依據建立的政策性市場,交易對象是看不見、摸不著的碳排放權。由于交易產生的“碳排放權資產”已經進入企業國有資產范疇,因此分析碳交易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問題,據此提出完善碳市場交易機制的建議至關重要。
1. 細化相關規定
(1)明確碳排放配額存儲、預借、有效期等規定
碳排放配額存儲有效期問題。前一年度的配額可延續,但當前對于延續時長并無明確規定。即配額可儲存,但目前沒有關于有效期的規定,影響了碳排放配額的流動性。
配額預借問題。關于次年發行的碳排放配額是否可用于履行前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義務,《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對于申請紓困的企業,審核通過后,可預支第三履約期的配額。
綜合判斷,若碳排放配額可延續及預支,可能導致供需失衡。例如,部分電力央企在提升技術、
節能減排方面有配額盈余,但由于配額可延續,企業為確保未來年度所需或待碳價上漲時售出,選擇儲存配額,而非交易。另外,部分非電力央企所屬電廠設施設備陳舊,改造難度大或成本高,成為碳交易市場主要購買方。然而,由于大型央企的碳排放配額主要在內部消化并儲存,那些“老破小”電廠難以購買到所需配額,也加劇了市場供需失衡。
(2)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核算方案出臺較慢,影響企業決策
企業在編制次年預算時,無法判斷碳排放量是缺口還是盈余,缺乏明確的預期,從而影響決策。例如,到了2023年10月,本年度的配額分配方案、核算方式及履約時間(無論是按年履約還是兩年履約)等具體細則尚未公布,企業做2024年預算時無法判斷碳排放量是缺口還是盈余,導致決策困難。
(3)明確參與碳交易涉及的財務相關規定
一是碳交易市場缺乏對線上交易流程及必備憑證的明確規定,導致市場活躍度受限。在大宗協議交易中,碳交易雙方可線下簽訂協議并開具發票。然而,掛牌交易為線上交易,交易方無法開具發票。為避免此種情況,國有企業只能選擇內部交易或在明確對方能開具發票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因此,大型國企多采取內部消化方式進行交易,或在擁有部分買方和賣方的情況下與明確買賣方進行交易。這使得市場不夠活躍,無法實現充分交易,從而導致部分需求較大的企業無法通過市場獲取碳排放權等。
二是對碳資產管理公司的財務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存在稅收籌劃空間。盡管財政部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記賬方式做了規定,但對于碳資產管理公司,沒有明確規定財務處理規則,如果碳排放權定義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本身稅款的繳納就是差額繳納),就不存在多繳稅的問題;但如果定義為無形資產或者存貨,則涉及多繳稅的問題。例如,購買碳排放配額資產環節,因沒有強制外部重點排放單位向碳資產管理公司開具進項稅發票,導致碳資產管理公司無法獲取進項稅;但是買方是集團內部企業,碳資產管理公司需要開具銷項稅發票,這就造成碳資產管理公司全額繳納增值稅,而不是銷項減去進項的差額??傊?,碳資產管理公司記賬方式差異,將面臨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的問題,增加了交易成本。
2. 數據造假問題
各地核查機構的能力存在差異,對于企業提交的數據,部分核查機構難以準確判斷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同時,一些重點排放單位和核查機構合規意識不強,存在為追求低排放量而篡改實測數據的行為。因此,數據監測、報告、核查的標準和流程及對核查機構、咨詢機構的能力建設和監督管理仍有待加強。
(1)統計數據不實,虛報瞞報碳排放情況
我國碳交易市場制度體系尚不完善,部分企業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碳排放配額未按期足額履約等問題時有發生。
一是對碳排放管理認識不足,對核算指南了解不深,可能導致數據不合規,如核算碳排放量虛增等。
二是集團尚未建立碳排放管理信息平臺,不能及時掌握集團整體碳排放情況。
三是受碳價約束,加之碳價逐年上漲,企業可能會少報碳排放量以降低履約費用。
(2)為持續獲取更多配額,有意擴大配額缺口
一是為了在碳交易市場中爭取更多有利政策,各履約主體普遍通過策略性核算,以期獲得政府免費碳排放配額。由此出現碳交易市場中企業配額缺口虛高的情況,實際缺口情況低于“測算值”(即上報的測算值較高,但實際缺口沒有那么高)。這種現象可能導致市場誤判配額盈虧和價格,即實際配額缺口并未如預期那樣大,市場配額盈余情況反而優于預期,實際配額價格可能略低于心理預期。配額缺口虛高可能引發碳市場價格失真,交易價格無法真實反映供需關系,從而加大企業成本壓力和資金風險。
二是在配額缺口核算過程中,企業可參照多種政策
法規,并允許采用多種核算規則并行操作。這種靈活性為企業提供了操作空間,但也可能導致數據失真。由于核算規則不統一,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面臨核算邊界模糊、數據來源多樣的困境。受利益驅動,某些企業可能會嘗試調整碳核算數據,以達到降低碳排放量、縮小配額缺口的目的,從而減少相應的經濟支出。對此,相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企業數據真實可靠。
(3)第三方核查機構可能存在數據核查不實問題
有兩種情況需要防范:
一是第三方核查機構專業能力不足、人才缺乏等導致無法核實重要原始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碳排放報告質量控制缺失等問題。
二是主觀故意幫助進行數據造假。生態環境部公開了一批核查機構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偽造檢測報告、指導制作虛假煤樣等問題;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核查履職不到位、核查工作走過場問題;青島希諾新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核查時未對環評、排污許可證等重要文件進行核實、核查報告簽名人員與現場實際核查人員不符等問題;
遼寧省東煤測試分析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編造虛假檢測報告,對原始檢測記錄、樣品檢測委托書、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樣品處理臺賬等原始檔案造假,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缺失等問題。
3. 缺乏統一管理模式,存在碳資產減值風險
大多數國有企業成立了碳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單獨成立碳資產管理公司,但仍未能實現碳資產管理職能閉環。
一是普遍缺乏統一決策、統一數據核算、統一交易、統一清繳履約等職能,缺少必要的集中管控手段。一些碳資產管理公司僅僅對集團內部企業的碳交易雙方提建議,無法實現統一交易。一些國有企業審批流程復雜,審批時間較長,碳價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
二是碳資產管理意識薄弱,對碳排放的測量方法和計算工具了解不足,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碳資產管理流程和制度。在研究方面,大部分關注點集中在碳排放權上,而忽略了碳資產中所包含的其他重要內容。
三是未能充分認識到碳資產等同于金融工具的特性,以及對碳市場價格、財務風險、稅收以及債務表和企業利潤的影響。其基本思路存在局限性,從而限制了碳資產管理公司職能的有效發揮。
三、國有企業碳交易相關建議
國有重點排放單位所在集團應建立健全碳排放權交易集中管理機制。
一是制定適應相關部門政策的企業內部行動指南,充分利用集團優勢,設立碳排放權交易部門或碳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集團式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機制,確保企業碳排放數據的統一報送和管理。通過數字化手段,實現對集團碳資產的統一管理,以降低集團的履約風險。
二是建立并完善碳市場相關制度體系,包括碳排放管理制度、減排項目開發管理制度、碳交易管理制度、碳披露管理制度等。從制度和組織層面著手,確保統一領導、統一策略、統一數據、統一交易、統一履約。企業應轉變管理思路,碳交易不僅是一種約束,更是一種激勵。應將碳排放管理納入企業經營戰略,實現從被動應對向主動參與的轉變。
三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碳排放數據統計要求和報送責任,要求所屬企業統一邊界、統一排放源、統一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數據,并按照國家對應行業核算指南的要求進行碳排放數據核算。一方面,自身盤查,摸清家底。全面排查歷史年份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廠區及設備的歷史排放數據,完善數據體系,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梳理碳排放數據統計口徑,按照國家碳排放核查要求統一統計口徑。通過數據分析識別排放重點環節,并據此制定
碳管理戰略、碳交易戰略。
作者單位
張曉艷 審計署審計科研所
戚悅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