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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2024-10-22 09:14 來源: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上海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活動,提高企業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環境導致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活動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位(以下稱投保單位)、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以下稱承保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公布投保單位范圍和投保單位應當執行的責任限額計算方法。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每年發布各區應當投保單位名單。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實施監督管理。

    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保險機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在滬相關保險機構和服務平臺推動落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 投保單位

    (一)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二)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納入《上海市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投保范圍內的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鼓勵本市從事涉及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以及石化、化工等高風險行業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承保單位

    承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具有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匹配的償付能力;

    (三)具有為投保單位提供環境風險預防服務的能力。

    第七條 保險責任

    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保險責任可以包括:

    (一)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即投保單位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生態環境損害。即投保單位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即投保單位為避免或減少前述風險或損害,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必要的清除污染費用及應急處置費用。

    (四)其他費用。包括發生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事件后,為妥善處置事件所需的訴訟費、鑒定評估費用、調查取證費用等必要費用。

    第八條 責任限額

    承保單位可按照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責任限額計算方法計算投保單位責任限額。

    鼓勵投保單位根據自身的環境風險防控需要與承保單位商議提高保險金額,擴大保險責任范圍,提高風險保障能力。

    第九條 費率和條款

    承保單位應當綜合考慮投保單位的環境風險水平,科學合理設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

    鼓勵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示范條款的編制和發布,為投保單位及承保單位開展保險活動提供參考。

    第十條 保險期

    除另有約定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期間為1年,以保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投保單位在同承保單位續保時,保險合同雙方可根據投保單位意愿設立追溯期,追溯期可以按連續投保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環境風險管理服務

    承保單位應當每年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為投保單位提供環境風險防控服務。

    承保單位可聘請或委托專業機構或專家為投保單位開展環境風險防控服務。發現環境安全隱患后,投保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投保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承保單位可及時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承保單位通過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及服務的標準研究編制。

    第十二條 保險理賠

    投保單位按照保險合同向承保單位索賠時,應當向承保單位提供與確認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并依法配合承保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鼓勵建立生態環境事故預賠付機制,承保單位在接到投保單位的通知后,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結算相應的差額。

    第十三條 信息平臺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保險監管部門指導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過程管理。鼓勵投保單位、承保單位通過信息平臺報送投保、承保、風險管理服務和理賠信息。

    第十四條 投保單位監管

    對于應當投保卻未按照規定投保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完成投保。結合生態環境信用有關規定,探索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機制。

    第十五條 承保單位監管

    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承保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承保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險監管部門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年度報告,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承保情況、風控服務、理賠情況等。

    第十六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 其他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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